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2民初2287号
原告:罗昭辉,男,1977年8月9曰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啟志,系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正林,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昭辉与被告李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昭辉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昭辉撤回对被告李正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昭辉负担。
审判员 丁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