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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2民初2287号

罗昭辉与李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昭辉;李正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2民初2287号

原告:罗昭辉,男,1977年8月9曰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啟志,系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正林,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昭辉与被告李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昭辉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昭辉撤回对被告李正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昭辉负担。

审判员 丁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