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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721号之一

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建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建游;胡忠化;胡岳艇;胡孝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金汇景园****,组织机构代码697005521。

法定代表人:戴云仙。

被执行人:胡建游,男,1966年6月5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胡忠化,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胡岳艇,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胡孝楚,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舜晓、胡忠波、胡建游、胡孝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案先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谷人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