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683行初1号原告陈志正,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公安局,住所地莱州市光州西街**。法定代表人马宁,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杨寿军,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迟焱,该局文峰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尹斌智,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原告陈志正诉被告莱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5日和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志正,被告莱州市公安局的出庭负责人杨寿军和委托代理人迟焱、尹斌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的第一次庭审中,在法庭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原告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拒绝参加本院组织的证据交换,在第二次庭审中称有证据但没拿到法庭,
审判长询问其是否明确不提交证据,其称“你们看着办”;在本案的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经法庭多次释明,拒不按照
审判长的提问发言、陈述、举证、质证,并多次打断
审判长的发问随意发言,经警告数次后仍不按照法庭指挥发言陈述,致使庭审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庭审是司法审判的中心环节,遵守法庭纪律,理性合法表达诉求,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既是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的需要,更是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
审判长或独任
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喧哗;发言或提问,须经
审判长或者独任
审判员许可。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服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不利的后果。原告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拒绝法庭审理的表现,意味着其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的裁判,并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自动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陈志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海丽
人民陪审员 孙松庆
人民陪审员 孙建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孙俊娥
书 记 员 于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