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2756号
原告:陈炳勋,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
原告:孙北南,女,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
被告: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谢集乡四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豪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彩,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炳勋、孙北南与被告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陈炳勋、孙北南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炳勋、孙北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陈炳勋负担。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糜 萍
书 记 员 吴青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