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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1民初2756号

陈炳勋、孙北南与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炳勋;孙北南;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2756号

原告:陈炳勋,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

原告:孙北南,女,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

被告: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谢集乡四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豪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彩,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炳勋、孙北南与被告仪征江扬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陈炳勋、孙北南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炳勋、孙北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陈炳勋负担。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糜 萍

书 记 员  吴青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