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2563号
原告:田帅,男,200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王银花,女,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原告田帅与被告王银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田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帅承担。
审判员 武令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茵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