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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民初2563号

田帅与王银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田帅;王银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2563号

原告:田帅,男,200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王银花,女,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原告田帅与被告王银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田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帅承担。

审判员  武令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茵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