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程新伟,男性,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刘振强,男性,1976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号雅居园第二户场地。申请执行人程新伟与被执行人刘振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洛仲字第2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查询、冻结、划拨刘振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800199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以及执行费104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刘振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2.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振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振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并进行查封。3.执行过程中,2019年1月8日本院执行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振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情况,其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2019年1月16日本院执行人员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振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情况,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因不是首封,暂时无法处置。4.2019年6月5日,本院执行员到刘振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店面进行实地走访,均未找到有效信息。5.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刘振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刘振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及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程新伟,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书面申请。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振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程新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其已书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