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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11民初576号

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平华、张瑞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平华;张瑞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11民初576号

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6CDJ7G,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亚平,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该银行法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三星,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吴平华,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张瑞堂,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平华、张瑞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津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