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21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林娟,女,1984年8月18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丰县,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某诉刑诉〔2019〕25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林娟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付林娟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潇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林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8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付林娟在丰县,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二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53元。2.2019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付林娟在丰县融汇领域小区1号楼附近,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孟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名马牌电动二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15元。另查明,被盗的2辆电动二轮车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林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孟某的陈述,丰县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付林娟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林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付林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林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付林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林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付林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林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贵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亚晴
书 记 员 陈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