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3执保字83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围堤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62514F。
负责人:庞朝英,职务行长。
被
申请人:柳湘美,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美国国籍,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
申请人:王莘,男,1962年3月6日出生,美国国籍,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申请人柳湘美、王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75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柳湘美、王莘名下价值997799.14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