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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3执保字83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柳湘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柳湘美;王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3执保字83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围堤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62514F。

负责人:庞朝英,职务行长。

被

申请人:柳湘美,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美国国籍,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

申请人:王莘,男,1962年3月6日出生,美国国籍,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申请人柳湘美、王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75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柳湘美、王莘名下价值997799.14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