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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民初5269号

邵明慧与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邵明慧;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5269号

原告:邵明慧,女,汉族,1993年3月10日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楚,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燕,女,汉族,1988年9月6日生,住湖北省武穴市,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辖区豪丰庄园北数第**营业房/div>

负责人:董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飞,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明慧诉被告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邵明慧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邵明慧负担。

审判员  杨玉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