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5269号
原告:邵明慧,女,汉族,1993年3月10日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楚,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燕,女,汉族,1988年9月6日生,住湖北省武穴市,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辖区豪丰庄园北数第**营业房/div>
负责人:董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飞,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明慧诉被告即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邵明慧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邵明慧负担。
审判员 杨玉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