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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执1341号

申请执行人樊仁庆与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樊仁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1341号

申请执行人:樊仁庆,男,194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与柳江路交叉路口西南角瑞通汽配建材城**楼**。

负责人:丁许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仁庆与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已将案件履行款22421.02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杨昌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