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9)津0114执保630号申请人邓辉被申请人天津爱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邓辉与被申请人天津爱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高翠华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爱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执行员 尹建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