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402民初913号之一

余敏与程江春、怀远县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8-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敏;程江春;怀远县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2民初913号之一

原告:余敏,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韦伟,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江春,男,199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东大街农委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成敬清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龙腾路460号绿地珠峰8座2402至2405。

负责人:黄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祥华,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原告余敏诉被告程江春、怀远县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怀远县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秀凤

审 判 员  董本忠

人民陪审员  石莉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蕾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