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11财保50号
申请人:刘根平,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人:刘桂兵,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人:刘晶晶,女,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
申请人:陈松,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申请人刘根平、刘桂兵、刘晶晶与被申请人陈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根平、刘桂兵、刘晶晶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松名下的暂未上车牌的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GWEE5A50JH553692、发动机号为1833102570)一辆,保全价值为10000元,申请人刘晶晶自愿出具3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根平、刘桂兵、刘晶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松所有的暂未上车牌的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GWEE5A50JH553692、发动机号为1833102570)予以就地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奇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