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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11财保50号

刘根平、刘桂兵等与陈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根平;刘桂兵;刘晶晶;陈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11财保50号

申请人:刘根平,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人:刘桂兵,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人:刘晶晶,女,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

申请人:陈松,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申请人刘根平、刘桂兵、刘晶晶与被申请人陈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根平、刘桂兵、刘晶晶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松名下的暂未上车牌的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GWEE5A50JH553692、发动机号为1833102570)一辆,保全价值为10000元,申请人刘晶晶自愿出具3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根平、刘桂兵、刘晶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松所有的暂未上车牌的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GWEE5A50JH553692、发动机号为1833102570)予以就地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奇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