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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221执99号

平安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与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22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东营村。 法定代表人袁永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经济开发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青022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3050065元,违约金305006元,诉讼费16820.5元,共计3371897.5元。但被执行热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340801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锦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海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