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22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东营村。 法定代表人袁永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经济开发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青0221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3050065元,违约金305006元,诉讼费16820.5元,共计3371897.5元。但被执行热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340801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锦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海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