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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刑初817号

钟某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钟某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刑初817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凤,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29日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9年1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海龙,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0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7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东出庭支持公诉,钟某凤及其辩护人李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7日22时许,邝国文(已判决)驾驶一辆车牌号粤S×××××的红色奥迪牌小车搭载被告人钟某凤从东莞市大岭山镇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新沥路9号公寓附近的山海天酒店门口。在酒店对面停好车后,邝国文独自一人前往9号公寓207房,准备收取张鑫归还的欠款1000元。张鑫提出以两部苹果手机折抵欠款,超出部分让邝国文拿十克毒品“冰毒”给他。公安人员接报赶到现场,将邝国文抓获。随后在红色奥迪牌小车上抓获钟某凤。经依法搜查,公安机关在邝国文驾驶的粤S×××××奥迪牌小车上查获可疑毒品两包、现金人民币328700元。在被告人钟某凤随身携带的一只黑色手提包内查获可疑毒品11件(透明玻璃瓶包装的4件,透明密封袋包装的6件,透明薄膜手套包装的1件)。经鉴定,在邝国文驾驶的粤S×××××奥迪小车上缴获的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净重222.64克)、一包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共849颗,共净重79.9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钟某凤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查获的11件可疑毒品中,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净重24.28克,含四氢大麻酚成分的毒品净重0.59克。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凤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凤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辩护人尊重被告人钟某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罪意见。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凤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性无异议。在量刑方面,被告人钟某凤存在以下法定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对其从轻处罚,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一、被告人钟某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凤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钟某凤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钟某凤对毒品的来源并不知情,没有盈利目的,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被告人钟某凤患有严重疾病,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缺乏法律意识和深受疾病困扰,请求法庭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钟某凤具有坦白、当庭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本辩护人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性质及被告人钟某凤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钟某凤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7日22时许,邝国文(已判决)驾驶一辆车牌号粤S×××××的红色奥迪牌小车搭载被告人钟某凤从东莞市大岭山镇来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新沥路9号公寓附近的山海天酒店门口。在酒店对面停好车后,邝国文独自一人前往9号公寓207房,准备收取张鑫归还的欠款1000元。张鑫提出以两部苹果手机折抵欠款,超出部分让邝国文拿十克毒品“冰毒”给他。公安人员接报赶到现场,将邝国文抓获。随后在红色奥迪牌小车上抓获钟某凤。经依法搜查,公安机关在邝国文驾驶的粤S×××××奥迪牌小车上查获可疑毒品两包、现金人民币328700元。在被告人钟某凤随身携带的一只黑色手提包内查获可疑毒品11件(透明玻璃瓶包装的4件,透明密封袋包装的6件,透明薄膜手套包装的1件)。经鉴定,在邝国文驾驶的粤S×××××奥迪小车上缴获的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净重222.64克)、一包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共849颗,共净重79.9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钟某凤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查获的11件可疑毒品中,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净重24.28克,含四氢大麻酚成分的毒品净重0.59克。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以及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凤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钟某凤于2019年1月29日从广东省女子监狱刑满出狱,当天被惠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的情况。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指认照片及签供、情况说明(1)证实公安民警在抓获邝国文后,对邝国文驾驶的红色奥迪小车进行搜查,在该车副驾驶座前的车兜内查获可疑毒品一袋(白色晶体状,用透明密封袋包装),在该车扶手箱内查获透明密封袋若干,在该车车尾箱处查获可疑毒品一袋(粉红色药丸状,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现金人民币328700元,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经现场称量,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编号12)净重为222.64克,粉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编号13)净重为79.93克,邝国文对称量结果予以确认并签供。(2)证实公安民警在2017年7月17日抓获被告人钟某凤时,对其人身及随身携带的手提包进行搜查,在手提包内搜查到可疑毒品十一件(其中透明密封袋包装7件、玻璃瓶装4件),公安民警对上述物品及钟某凤使用的两部手机予以扣押。经现场称量,装在一个一次性透明薄膜手套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编号1)净重为10.21克;装在一个透明密封袋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编号2)净重为5.41克;装在一个透明密封袋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编号3)净重为0.78克;装在一个透明密封袋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编号4)净重为0.78克;装在一个透明密封袋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编号5)净重为0.83克;装在一个透明密封袋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编号6)净重为0.79克;装在一个透明密封袋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编号7)净重为0.39克;装在一个透明玻璃瓶内的褐色粉末状可疑毒品(编号8)净重为1.86克;装在一个透明玻璃瓶内的粉红色药片状可疑毒品(编号9)净重为3.04克;装在一个透明玻璃瓶内的可疑毒品(其中玻璃瓶混合装有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五小粒、朱红色薄皮夹粉粒状可疑毒品),通过分类包装,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编号10-1)秤盘无法显示种类(小于0.01克),朱红色薄皮夹粉粒状可疑毒品(编号10-2)净重为0.99克;装在一个透明玻璃瓶内的可疑毒品(其中玻璃瓶混合装有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淡黄色参片状可疑毒品、黑褐色叶片卷团状可疑毒品),通过分类包装,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编号11)净重为2.91克,淡黄色参片状可疑毒品(编号11-1)净重为1.71克,黑褐色叶片卷团状可疑毒品(编号11-2)净重为0.59克,被告人钟某凤对称量结果予以确认并签供。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邝国文所驾驶的红色奥迪A4小轿车(车牌号为粤S×××××)所做的勘查情况。6、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民警对邝国文、被告人钟某凤的尿液进行检测,冰毒结果呈阳性。7、惠市公(司)鉴(化)字[20107]990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民警在邝国文驾驶的车辆及被告人钟某凤随身携带的包内缴获的毒品经取样送检,编号1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1、编号2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2、编号3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3、编号4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4、编号5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5、编号6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6、编号7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7、编号8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8、编号9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9、编号10-1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10、编号10-2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11、编号11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12、编号11-1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13、编号11-2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14、编号12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15、编号13的可疑毒品物证编号为[2017]D0990-16,经鉴定,除[2017]D0990-2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外,其余样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关于被告人钟某凤病情严重的函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犯罪嫌疑人钟某凤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9、辨认笔录(1)邝国文、被告人钟某凤对山海天酒店门口对面路面一处地址进行辨认,称是邝国文停放驾驶的奥迪小车的位置。(2)被告人钟某凤对邝国文进行了辨认,称其与邝国文于2017年7月17日从东莞驾驶一辆红色奥迪车来惠城。10、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钟某凤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11、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向公安机关举报邝国文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邝国文的事实。12、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及周边环境。13、调查公函、说明、上网追逃登记表、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钟某凤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患重大疾病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经调查钟某凤去向不明,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后续追踪调查得知其于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并于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的情况。14、另案处理的同案人邝国文的供述,在其驾驶的红色奥迪A4小车的副驾驶座前的车兜内查获的冰毒、车尾箱内查获的麻古是其非法持有的毒品,毒品是在东莞向一名叫“老鬼”的人购买的,在其车上查获的32万余元的现金中50000元是向朋友借的,70000元是使用信用卡套现的,40000元是别人还给其的,剩余的是其女朋友钟水燕的,钱用来放数及给女朋友治病。9、被告人钟某凤的供述,其与邝国文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7月17日晚上19时许,邝国文驾驶一辆红色奥迪小汽车搭载其说去修车,修好车后邝国文说要去惠州买手机,二人驾车来到惠州江北一家公寓前,邝国文打电话给朋友然后说去拿手机,其在车上等,后被警察抓获。邝国文下车时在驾驶室的车辆挂档处放下了几包毒品冰毒,其将其中的一些拿起来放进自己的手提包内,其看到其中还有香口胶盒子,打开发现里面也是冰毒,就将装有冰毒的香口胶盒子放进其的手提包内,将剩下的放进车副驾驶的储物盒内了。民警在车上查获的三袋人民币,其中一袋是其的,大约有十六万。其吸食毒品冰毒。15、被告人钟某凤的供述,其与邝国文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7月17日晚上19时许,邝国文驾驶一辆红色奥迪小汽车搭载其说去修车,修好车后邝国文说要去惠州买手机,二人驾车来到惠州江北一家公寓前,邝国文打电话给朋友然后说去拿手机,其在车上等,后被警察抓获。邝国文下车时在驾驶室的车辆挂档处放下了几包毒品冰毒,其将其中的一些拿起来放进自己的手提包内,其看到其中还有香口胶盒子,打开发现里面也是冰毒,就将装有冰毒的香口胶盒子放进其的手提包内,将剩下的放进车副驾驶的储物盒内了。民警在车上查获的三袋人民币,其中一袋是其的,大约有十六万。其吸食毒品冰毒。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凤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钟某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017年7月18日至8月2日拘留的16天。即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玉娟

审 判 员  钟秀芳

人民陪审员  陈观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振智

书记员陈亮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