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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民初1926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珮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珮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82民初1926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

申请人:王珮霞,女,汉族,1964年8月22日生,,住卢氏县。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珮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王珮霞价值7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珮霞银行存款75000元或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卫常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