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24民初480号
原告:侍任强,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880318438F。
负责人:丁康阳,经理。 原告侍任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7日、6月1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侍任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贺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侍任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38513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8日,我为自家车牌号为冀B×××××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挂靠在滦县建杰达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414460元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及其他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2月22日零时起至2019年2月21日24时止。2019年1月23日1时20分,我驾驶该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卢龙县刘家营乡刘家口村路段时,因躲避车辆操作不当撞至北侧山体。事故发生后车辆前部起火。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我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我的损失包括:车损339460元、公估费30670元、施救费15000元。因未能与被告达成协议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上均系复印件)、滦县建杰达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挂靠证明,证明原告是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事故车辆挂靠在滦县建杰达运输有限公司处; 2、商业险保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 4、信德保险公司公估报告书一份,证明事故车辆的损失是339460元; 5、公估费票据4张(30670元),证明花费公估费情况; 6、施救费票据2张(15000元),证明花费施救费15000元; 7、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法庭核实后撤回,证实本案车辆已解除抵押,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书面证据。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依法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1月23日1时20分,原告侍任强驾驶冀B×××××重型载货汽车在卢龙县发生交通事故,撞至道路北侧山体,事故发生后车辆前部起火。该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侍任强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于2019年4月8日评估冀B×××××车损金额共计33946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如下经济损失:车损339460元、公估费30670元、施救费15000元,共计385130元。 另查明,冀B×××××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保险限额41446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且不计免陪,保险期间自2018年2月22日0时起至2019年2月21日24时止。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抵押权人)。2019年3月5日已解除抵押。冀B×××××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滦县建杰达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侍任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冀B×××××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车损、公估费、施救费均为原告在事故中的合理损失,且均未超出本院核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侍任强车辆损失、公估费、施救费共计385130元。 案件受理费7076元,减半收取计35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营业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尤伯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杭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