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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执9598号

李璐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李璐璐;集智童年(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5执9598号

申请执行人:李璐璐,1989年09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执行人:集智童年(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枫花园汽车电影院院内**。申请执行人李璐璐与被执行人集智童年(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19490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集智童年(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清偿债务11726.87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