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刑更2383号 罪犯曾万,男,1996年2月11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川011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被告人曾万未提出上诉。于2017年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9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个。另查明,罪犯曾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有法院生效证明书)。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桓
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
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菁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