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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4刑初176号

陶春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陶春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84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春雨,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逮捕,2018年10月1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春雨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陶春雨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沿长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乐市木村村东十字路口时,与田连货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乘车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陶春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履行,陶春雨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陶春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陶春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陶春雨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沿长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乐市木村村东十字路口时,与田连货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乘车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陶春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履行,陶春雨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客观性证据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他人报警。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3、个人电子档案,证实涉案人员基本情况。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陶春雨准驾车型A2,冀A×××**机动车所有人为朱新年。5、新司鉴中心【2018】酒检字第6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陶春雨血液乙醇含量符合未饮酒范围。6、新司鉴中心【2018】酒检字第6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田连货血液中乙醇含量<5mg/100ml。7、新司鉴中心【2018】病鉴字第04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死者刘某车祸引起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陶春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连货、刘某无责任。9、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陶春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谅解。10、户籍证明信,加盖有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西关派出所公章,证实被告人陶春雨无违法犯罪记录。(二)证人证言田连货证言,2018年9月21日17时50分许,其和其妹夫刘某从其家地里收玉米回家,其骑着电动自行车,刘某坐在后面,当其沿着其村的东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长车线交叉路口时,其看到一辆后八轮沿着长车线由南向北行驶到路口右转弯,当时路口南侧有电线杆,北侧有水泥墩,后八轮拐不过弯,司机就往后倒车,其骑着电动自行车就向北绕了一下,这时那辆后八轮突然直接向北行驶了,当时就把其顶倒了,其电动自行车当时就倒在地上了,其赶紧往公路边咕噜爬出来了,其看到其的电动自行车倒在了后八轮的左前车轮下面,刘某倒在了后八轮的右前轮下面,其赶紧喊:轧住人了,接着其到驾驶员侧的车门这喊司机:你怎么还走啊,早轧住人了。这时后八轮司机停车了,其看到后八轮的右前轮已经轧住刘某了,但没有压过去,其对司机说往后倒车,司机就往后倒了有半米远,我看到刘某脸朝下趴着,右腿压着左腿,其过去用手托起刘某的头部,刘某就说了一句“疼”后来再也没有说话。紧接着,其家里人也从地里干活回来了,后来有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救护车过来后就把刘某拉走了。那辆后八轮车上其就看见了司机一个人,也就是戴眼镜那个人,后来交警一起拉着其和后八轮司机到了新乐市中医院抽血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发生交通事故前其没有喝酒。(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春雨供,2018年9月21日17时30分许,其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从新乐市罡头中学附近一个汽修厂出来,其开着车去木村村东地里装草,当其沿着长车线由南向北行驶到木村村东十字路口右转时,路口边有水泥桩和电线杆,一时拐不过去,其就往后倒车,结果后面还有一辆轿车,其就往左打了方向,接着直行,其想去路口北侧的一块空地掉头,刚起步走了有三、四米远,突然有个人从其车的右侧过来喊其:你车下面有人,还往前走你,赶紧往后倒车。其停下车后,那个人让其倒车,其就往后倒车,倒了有半米,这个人说好了,其就停下车下来了,其看到在其车的前方趴着一个人,头向东,在他脚那倒着一辆电动自行车,那辆电动自行车是南北方向倒着,记不清车头向哪个方向了,喊其停车那个人把地上趴着的那个人的头部抱了起来,其看到这个人头部流血了,肚子一会儿也就流血了,那两个人还在说话,流血的那个人说他不行(快死)了,其看人伤的不轻,其拨打了120报警电话,周围的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来其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过来后就把伤者拉走了,其在现场等交警过来勘查完事故现场,交警就把其带到了交警大队。其是沿着长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木村村东十字路口后右转弯,后来其往后倒车接着沿长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其没有看到这辆电动自行车。其沿着长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右转弯时,有一辆后八轮货车沿着长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东西方向没有车辆和行人。其右转弯时没有感觉到有什么异常情况。其右转弯时把方向往右打死了,然后往后倒车,倒了两、三米,然后往左打了一点方向接着就往前走了。其倒车后继续往前行驶的时候,其开的车声音比较大,车也高,倒车镜里什么也没看到,当时没有感觉有什么异常情况。其不知道这辆电动自行车是怎样行驶的,其没有看到电动自行车是从哪出来的。其不知道其驾驶的冀A×××**重型自卸货车是否安装了行车记录仪。其有驾驶证,准驾车型是A2,发生交通事故前其没有喝酒。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春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陶春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春雨与被害人刘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春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建信

审 判 员  王 令

人民陪审员  郝亚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建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