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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知民初38号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修水县湖秋商行、商保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湖秋商行;商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38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萍,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水县湖秋商行,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秋湖家园**铺一社会信用代码×××R06。

被告:商保华,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修水县湖秋商行经营者。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修水县湖秋商行、商保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 薇

审判员 罗 乐

审判员 罗柳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