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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5887号

张燕青与赵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燕青;赵宗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5887号

原告:张燕青,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被告:赵宗奎,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张燕青与被告赵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张燕青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