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5887号
原告:张燕青,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被告:赵宗奎,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张燕青与被告赵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张燕青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