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2407号
原告:安徽红太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口深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59298X。
法定代表人:赵爱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根松,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与枫林路交口乔治庄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40303E。
法定代表人:邵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该公司法务。 原告安徽红太阳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与被告安徽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太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根松、被告万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太阳公司诉称:2013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绿地乔治庄园交房区域施工区围挡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2014年9月10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绿地乔治庄园二期别墅交房区与施工区围挡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一、二就原告承揽钢结构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协议,具体包括广告牌规格、材质、要求、项目地点、工程造价、支付方式、工程期限、权利和义务、质量、安全、验收要求、违约责任等.合同一、二均约定:支付方式为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款的70%,,结算完毕付款至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质保期为一年。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约完成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和结算,合同一、二项下工程款合计547847.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0万元,尚欠工程款、质保金共计347847.8元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320455.45元及逾期利息76506.3元(详见计算清单);2、被告支付质保金27392,35元及逾期利息5519元(详见计算清单);3、被告支付违约金82025.3元(详见计算清单)。 被告万城公司答辩称:1、对欠付工程款本金数额无异议;2、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不应当重复计算。
经审理查明:原告红太阳公司(乙方)与被告万城公司(甲方)于2013年9月25日、2014年9月10日分别签订《绿地乔治庄园交房区域施工区围挡制作安装合同》、《绿地乔治庄园二期别墅交房区与施工区围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一、二均约定了:乙方承接甲方绿地乔治庄园内的广告牌制作,合同一约定的单价为140元/平方米,面积2135平方米,工程款298900元;合同二约定的单价为:有基础面层110元/平方米,工程量暂估1050平方米;无基础面层128元/平方米,工程量暂估1425平方米,工程价款总计为163500。合同一、二均约定:工期20天,支付方式为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款的70%,结算完毕付款至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一年。另合同一约定了违约责任为: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一、二签订后,红太阳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原、被告于2016年1月11日就合同一项下的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为333111元。另原、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就合同二项下的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为214736.8元。合同一、二工程款合计为547847.8元,万城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0万元,尚欠工程款347847.8元。 另查明:合同一、二项下工程分别于2015年3月、6月完成验收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红太阳公司与被告万城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合同一、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任务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工程质保期已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下欠的工程款347847.8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不能重复计算,只能选择其一。鉴于违约金性质为逾期利息,本院配情调整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红太阳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7847.8元及逾期利息(以347847.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红太阳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徽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9元,由被告安徽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越
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
人民陪审员 张广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国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