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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执1158号之一

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申请黄大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黄大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1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代倩。

被执行人:黄大成,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大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330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大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传票及执行裁定书。2019年5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同年5月8日、5月9日分别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5月13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28857元及相应利息和本案执行费用,上述款项全部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浩滨

审判员  贺 靖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通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