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03民初1022号
原告:李苞蕾,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原告:肖艳红,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原告:石敏敏,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邵阳市星辰美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戚尧柄,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苞蕾等与被告邵阳市星辰美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李苞蕾、肖艳红、石敏敏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苞蕾、肖艳红、石敏敏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苞蕾、肖艳红、石敏敏共同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夏月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