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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1242号之一

齐汝科、齐汝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15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齐汝科;齐汝学;侯勤勤;刘丽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1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汝科,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齐汝学,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侯勤勤,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刘丽丽,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豫9001执12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侯勤勤位于济源市虎岭科技财富广场3号楼603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勤勤位于济源市虎岭科技财富广场3号楼60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凌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