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627执异75号案外人王根有,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新大地奥林花园**楼****。申请执行人韩德利,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div>被执行人马金龙,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div>被执行人王欣,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div>本院在执行韩德利与马金龙、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马金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开设的×××账户以及被执行人王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案外人王根有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根有称,申请人诉被执行人马金龙、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内0627执恢228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金龙、王欣的工资账户(马金龙的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号×××,王欣的中国工商银行东胜支行工资账号×××),期限为一年。在东胜区法院冻结期间由于被执行人马金龙、王欣的工资卡号发生变更,之后此二人的工资账户于2019年3月28日被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冻结(马金龙工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西街支行×××,王欣工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西街支行×××),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冻结行为在东胜区法院冻结二被执行人工资账户期间,又是对同一个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进行冻结,虽然账号不一致,但同是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其行为已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案外人王根有请求解除对马金龙工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西街支行×××以及王欣工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西街支行×××的冻结,并中止对上述二账户的执行。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627执19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马金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开设的×××账户。2019年3月28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627执19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开设的×××账户。2019年6月10日案外人王根有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金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开设的×××账户以及被执行人王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开设的×××账户并无不当,案外人王根有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根有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赵玉梅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王阿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骁帆
书 记 员 刘 莉
书记员刘莉法条链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