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9)湘0203执保448号陈宇、胡水存:你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我院依法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及(2019)湘0203民初1570号民事裁定书,现对被申请人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采取保全措施,结果如下:2019年6月6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02、80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0****3)冻结期限三年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注:担保物为漆碧红所有,而不是申请陈宇、胡水存名下所有)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告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