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525执550号

吴付萍与敖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付萍;敖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5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吴付萍,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古蔺县。

被执行人:敖波,男,1985年2月6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吴付萍申请执行敖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川0525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敖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5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本案执行费8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付萍与被执行人敖波于2019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敖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8.74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付萍与被执行人敖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525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春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维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