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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1执1078号

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侯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侯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345号。

法定代表人:刘衍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飞,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申请执行人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9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侯飞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9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服务费168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后本院再次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8年12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张涛名下财产情况如下:1、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张涛虽有银行存款账户,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4账户存款余额为3521.51元外,其余账户存款余额均不足百元,无扣划意义。被执行人名下62×××14银行存款账户虽有余额,但账户存在冻结信息,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银行账户冻结。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公司债权、车辆登记信息。2019年6月6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名下财产情况,查询结果与首次查询无异。2019年6月11日,本院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侯飞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侯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11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陈丽莎,向其告知了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侯飞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的,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中,本院依法穷尽了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109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艺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