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民初2723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绪圣,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传洲,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传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传洲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龙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