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27执1008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负责人:李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男,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马敏,女,1968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孙建平,男,1966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马瑞(曾用名马飞),男,1975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温雪蓝,女,1982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马敏、孙建平、马瑞、温雪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截止2019年4月1日被执行人马敏、孙建平、马瑞、温雪蓝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82349.75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申请费11624元,公告费600及执行费10224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敏、孙建平、马瑞、温雪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4月4日我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线索;我院于2019年4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马瑞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被执行人马敏、孙建平、马瑞、温雪蓝尚有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782349.75元未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返还,现因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书面申请撤回对(2016)内0627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627执100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
审判员 屈鹏飞
代理
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执 行 员 王可明
书 记 员 秦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