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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3民初1285号之一

王垒、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垒;刘志勇;常蕊娜;孙鹏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3民初1285号之一

申请人:王垒,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

申请人:刘志勇,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被

申请人:常蕊娜,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工作单位山东省曹县天惠医院。

被

申请人:孙鹏,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工作单位山东省曹县常乐集镇医院。 申请人王垒与被申请人刘志勇、常蕊娜、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鲁1703民初1285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勇、常蕊娜、孙鹏银行存款。2019年6月11日,申请人王垒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志勇、常蕊娜、孙鹏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志勇、常蕊娜、孙鹏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献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晓强

书记员李朝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