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207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印广,男,1963年2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东戴河新区嘉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戴河新区御海龙湾4-1-4号。
法定代表人:李仲楠,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肖印广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东戴河新区嘉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旺物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4民终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印广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无权在小区公共用地内私自划车位乱收费,再审申请人不得已向嘉旺物业缴纳的停车费570元应予退还,且在再审申请人找不到卡的情况下阻止再审申请人的车辆进入小区,并将再审申请人门卡作废,其行为构成违约,应退回再审申请人570元的停车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嘉旺物业提交意见称:原判正确,请求驳回肖印广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嘉旺物业作为东戴河御海龙湾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人,其与小区业主入住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嘉旺物业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与小区业主形成的《御海龙湾业务临时公约》并不违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法律规定,且得到了绝大多数小区业主的认可。虽然本案再审申请人肖印广并没有在《御海龙湾业务临时公约》上签字,但其按照公约及停车须知要求主动缴纳一年停车费及门卡费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对临时公约的认可。嘉旺物业在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执行《御海龙湾业务临时公约》中亦不存在违约和管理过错行为,故肖印广要求退还车辆管理费及门禁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肖印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肖印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少方
审判员 闫劲松
审判员 席铁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栾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