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127民初1755号

孟祥豹与梁进、马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祥豹;梁进;马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1755号

原告:孟祥豹,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进,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被告:马立新,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原告孟祥豹诉被告梁进、马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孟祥豹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豹撤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孟祥豹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