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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121民初1033号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21民初103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18日,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0日,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永登县。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并定于2019年5月29日下午15时开庭,原告赵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葛 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