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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305执1205号

刘增谨、叶昌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刘增谨;叶昌俊;谢春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05执1205号 申请人执行人:刘增谨,男,1956年8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叶昌俊,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谢春凤,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 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305民初405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信息、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昌俊、谢春凤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世纪新城5号楼1-14-3号房产(产权证号:30××61)。经法院拍卖该房产未成交,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新华

审判员  杭德冰

审判员  朱 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育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