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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民初2420号

智会与刘旭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智会;刘旭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2420号

原告:智会,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刘旭杰,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智会与被告刘旭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智会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智会负担。

审判员  黄君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