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2420号
原告:智会,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刘旭杰,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智会与被告刘旭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智会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智会负担。
审判员 黄君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