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5民初1261号
原告:隆尧县金源饲料厂,住所地隆尧县莲子镇镇西闫庄村。经营者:郭振东,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清华,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
原告隆尧县金源饲料厂与被告李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隆尧县金源饲料厂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尧县金源饲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隆尧县金源饲料厂负担。
审判员 胡少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