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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5民初1261号

隆尧县金源饲料厂与李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隆尧县金源饲料厂;李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5民初1261号

原告:隆尧县金源饲料厂,住所地隆尧县莲子镇镇西闫庄村。经营者:郭振东,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清华,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

原告隆尧县金源饲料厂与被告李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隆尧县金源饲料厂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尧县金源饲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隆尧县金源饲料厂负担。

审判员  胡少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