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7执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梅清,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
被执行人:汤玲,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沙县。
被执行人:程建平,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沙县。
被执行人:汤晓东,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梅清与被执行人汤玲、程建平、汤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梅清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2019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李梅清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梅清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27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忠辉
审判员 黄绍杜
审判员 王庆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燕芳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