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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218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王繁、王立强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王繁;王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18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联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23376C。

负责人:吉兴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禄,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耿,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繁,女,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告:王立强,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诉被告王繁、被告王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王繁、被告王立强名下价值人民币465211.71元的财产。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向本院提交了《担保函》,以该行名下价值人民币465211.71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王繁、被告王立强名下的价值人民币465211.7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