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03民初2145号
原告:孙广庆,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谭庆广,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云武,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艳,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孙广庆与被告谭庆广、马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广庆、被告马云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庆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孙广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017年5月,谭庆广和马云武为了给工人开工资向原告借款20000元,谭庆广是借款人,马云武是担保人,二人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谭庆广未答辩。马云武辩称,2016年谭庆广向孙广庆借款10000元,让我给他担保,孙广庆给了谭庆广9500元,谭庆广称借用一个月就偿还,并不是孙广庆主张的20000元,我当时在两张纸上签了字,但是纸上写的什么内容我没仔细看,原告提交的借据上的签字和手印都不是我本人的,我不承担还款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谭庆广向孙广庆借款20000元,马云武提供担保,当天孙广庆书写借据一枚,谭庆广在借款人处签字摁手印,马云武在担保人处签字摁手印,双方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2018年7月孙广庆向谭庆广索要借款,谭庆广未给付,2018年10月孙广庆向马云武索要借款,马云武未给付。被告马云武不认可借款数额,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马云武对借据原件有异议,但在本院对其释明其有权申请鉴定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及鉴定费用,视为其对鉴定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一枚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谭庆广从原告处借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谭庆广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马云武为被告谭庆广提供保证担保,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亦要求被告马云武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马云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庆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广庆借款20000元;
二、被告马云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谭庆广、马云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纪玲玲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