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迪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余乐,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侯家村**综合楼**20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迪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281元,执行费18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并已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艾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