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8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英,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琪,女,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利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雨薇,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审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二段**。
负责人:王兴宁。 上诉人黄英与被上诉人王安琪、王雨薇,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英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安琪、王雨薇的上诉。
本院认为,黄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33630元,减半收取16815元,由黄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引千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白福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珍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