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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财保165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淡敬东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淡敬东;河南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1652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任立谦,职务行长。

被

申请人:淡敬东,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

申请人:河南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瀚海北金商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张良,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诉被申请人淡敬东、河南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淡敬东、河南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612.3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淡敬东、河南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612.3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鞠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益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