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9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青苹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渝北三村****13-16。
法定代表人:张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杰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祥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 上诉人重庆青苹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杰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青苹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其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青苹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嫘
审判员 叶云婧
审判员 傅科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