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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330号

申前利、赵荣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前利;赵荣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330号

申请人:申前利,女,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赵荣霞,女,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延津县。申请人申前利与被执行人赵荣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前利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荣霞偿还申请人申前利欠款5180元。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赵荣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荣霞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几元的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经查,被执行人赵荣霞名下位于延津县温州商业街(房产证号:1××9)、延津县胙城乡路西(房产证号:0××8)的房产已被多起案件查封,其中位于延津县温州商业街(房产证号:1××9)的房产有抵押,赵荣霞无住房公积金。因被执行人赵荣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前利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李绍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天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