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终 本 裁 定 书(2019)皖0323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丁卫平,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固镇尚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全民创业园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95523575Q。
法定代表人:马怀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卫平与被执行人固镇尚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323民初3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卫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6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3、有部分存款,本院采取冻结措施;4、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属轮候查封;5、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6、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