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卓智鹏,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于欢,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南南,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骆庆超,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卓智鹏诉被执行人骆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1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骆庆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卓智鹏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6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7年1月21日的利息为56.25元;从2017年1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2.2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驳回卓智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元,保全费人民币358元,由骆庆超负担。因骆庆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卓智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查明被执行人骆庆超所有的座落于香洲区兴华路33号10栋601房(权证号码:01××64)的不动产。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粤0402民初1104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骆庆超所有的座落于香洲区兴华路33号10栋601房(权证号码:01××64)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上述房产于2017年2月24日被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本院另案已发函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暂未收到回复。 (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骆庆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卓智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孙伯华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永胜 关注公众号“”